(2017)陕0113民初7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544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施秉银,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宋丽,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军,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天鲁审 判 员 赵 妍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