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长春朗驰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与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民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征地补偿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朗驰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村民委员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朗驰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苏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姝,女,满族,1971年3月15日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35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凤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久,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前郭县乌兰敖都乡统领村新统领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号。法定代表人:元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思航,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明,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长春朗驰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驰公司)诉被上诉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乌兰傲都乡统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统领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北油气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北油气分公司)征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朗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姝、狄宝君,被上诉人统领村法定代表人王凤林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军,被上诉人东北油气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思航、王艳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长春朗驰农业高新技术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牟凤桐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