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2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晓霞与彭综合、陈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霞,彭综合,陈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2民初4212号原告:周晓霞,女,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彭综合,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陈蓉,女,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告周晓霞诉被告彭综合、陈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晓霞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晓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霞负担,并向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蔡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岳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