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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株洲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仙庾岭镇东山村。法定代表人冯斌,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麓区芙蓉东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株洲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金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 辉审 判 员 韩 涛代理审判员 易 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