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8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翟世鹏与冯晓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世鹏,冯晓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8084号原告:翟世鹏,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冯晓晖,女,1984年3月31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五路4号。原告翟世鹏诉被告冯晓晖、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翟世鹏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世鹏负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翟世鹏。审判员 井柏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