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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简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3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子,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