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0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简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238号原告:赵某某,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幸子,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某,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简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昌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