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周忠东、崔秀洽等与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秀洽,刘义忠,刘文泉,牛万昌,刘义君,陈凤兰,鞠万才,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7行初27号原告崔秀洽,女,1964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刘义忠,男,1967年6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刘文泉,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牛万昌,男,1958年4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刘义君,男,1949年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陈凤兰,女,1954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鞠万才,男,1944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原告(兼诉讼代表人)周忠东,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名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8号。负责人岳林华,男,主任。委托代理人于晨洋,女,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山,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忠东、崔秀洽、刘义忠、刘文泉、牛万昌、刘义君、陈凤兰、鞠万才(以下简称八名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石景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发改委)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八名原告诉称:被告委托北京市石景山区重点工程建设中心(以下简称区重点中心)作出了《西北热电中心周边环境整治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搬迁补偿方案》),八名原告的房屋位于搬迁范围之内。八名原告认为该补偿方案违法。1、被告适用法律错误。由于八名原告房屋均系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补偿方案仅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不对的。2、被告不具有房屋征收部门的法定资格。3、区重点中心也不是房屋征收部门,被告委托区重点中心拟定补偿方案并发布公告也是违法的。4、拟定补偿方案等程序也是违法的。5、搬迁补偿方式及标准违法且侵犯八名原告合法权益。现八名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区发改委作出的《搬迁补偿方案》违法;2、判令被告区发改委重新作出西北热电中心周边环境整治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八名原告均未依据本案被诉的《搬迁补偿方案》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且本案被诉的《搬迁补偿方案》并未规定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征用、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性内容,亦未规定在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拒绝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相关法律后果,因此本案被诉的《搬迁补偿方案》对八名原告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本院对于八名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忠东、崔秀洽、刘义忠、刘文泉、牛万昌、刘义君、陈凤兰、鞠万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滕恩荣人民陪审员 董德虎人民陪审员 董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