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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与杜今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杜今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050号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经营场所:洛阳市机场路**号院,注册号:410302932012419(1-1)。经营者:耿保华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张卫峰、陈东领,系原告加工厂员工。被告杜今上,男,汉族,1989年12月18日出生,住孟州市,现住孟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国青,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诉被告杜今上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1414元,由原告洛阳市老城区曦美义齿加工厂承担。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