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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申请人权凯;张天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第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权某张某某与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陕01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刘某某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刘某某对裁定不服,认为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其自2012年11月23日从权���处购买了陕AR3X**比亚迪G6小轿车,当日便接收了车辆及手续,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该车一直归其保管使用。2017年1月其得知因权某为被执行人,该车被本院查封。其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故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与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陕011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某借款12万元及利息39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查封了权某明下的一辆陕AR3X**比亚迪G6小轿车。刘某某以该车系向其权某购买,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张某某与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判决并未错误,刘某某也未对此判决提出意见,仅是对驳回其执行异议不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其依法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旭审判员 刘公社审判员 米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