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富、丁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富,丁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浙0122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富,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安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丁锋,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执行李小富与丁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浙0122执77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丁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因被执行人丁锋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丁锋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