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财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彦春、崔香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彦春,崔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529号申请人:陈彦春,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崔香云,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密市。申请人陈彦春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崔香云位于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金城花园1号楼3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证字第××号),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崔香云位于新密市青屏街办事处金城花园1号楼3单元2楼东户房产一处(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垚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