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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523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0XX****XX。被告史某某,住山西省平定县,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豆浩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