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2523号原告郭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80XX****XX。被告史某某,住山西省平定县,电话:15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豆浩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