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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任祥煌、刘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任祥煌,刘爱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6700号申请人: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双流县九江镇成都元瑞家具材料市场31排26号。经营者:邱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任祥煌,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申请人:刘爱芝,女,1971年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申请人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任祥煌、刘爱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任祥煌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把楞村书台小区预付国际花园建设项目2、3、4号楼×栋×(Z)×-×-×号(合同备案号201×××××××××416)房产进行(查封)保全,保全价值为人民币180000元;申请人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以邱为华、张永凤所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航港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双房权证监证字第××××277号)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双流县颖川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任祥煌所有的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八楞村书台小区御府国际花园建设项目×、×、×号楼×栋×(×)×-××-×号(合同备案号:201×××××××××416;建筑面积80.23㎡)中价值18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邱为华、张永凤所有的位于双流区东升街道航港路××××号×栋×单元××楼××××号房产(双房权证监证字第××××27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成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