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4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邓某1与邓某2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1,邓某2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795号原告:邓某1,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邓某2,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邓某1与被告邓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邓某1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真实,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某1负担。代理审判���石洪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