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22民初2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22民初2178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现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胡某负担。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