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大锁与王焕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锁,王焕伟,马喜,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初52号原告:王大锁,男,195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石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鹏,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焕伟,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第三人:马喜,男,194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第三人: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龙兴街道办事处北郎店村。法定代表人:姚红旗,经理。原告王大锁诉被告王焕伟及第三人马喜、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大锁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锁申请撤诉属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锁撤诉。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尚少辉审判员 高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占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