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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搏与郑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16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徐搏诉被告郑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0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2976元、减半收取16488元,由被告郑添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976元、减半收取16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添兰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尹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