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3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搏与郑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16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原告徐搏诉被告郑添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04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32976元、减半收取16488元,由被告郑添兰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2976元、减半收取1648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郑添兰负担。”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尹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