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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对被执行人天津德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津新关缉查字【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对被执行人天津德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津新关缉查字【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德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09号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跃进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家鹏,关长。被执行人天津德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晓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韦清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对被执行人天津德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津新关缉查字【2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的(2012)二中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二中执审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