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民申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申11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柳城南路24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建冰,福建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世纪天元(财经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陈惠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福建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环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9民终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柘荣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 毅代理审判员 黄 曦代理审判员 李振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汉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