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红胜与赵德坤、化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红胜,赵德坤,化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916号原告:叶红胜,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赵德坤,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化翠香,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叶红胜诉被告赵德坤、化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