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杨美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杨美琴,吴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稠州中路371号。负责人:王晋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美琴,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东,男,199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美琴、吴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3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稠州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