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常应秋、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常应秋,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望海东路14号。负责人:张丽,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常应秋,女,1975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楼内。法定代表人:徐海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常应秋、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苏0981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应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截止2017年2月8日的借款本金258607.70元、利息7456.05元、罚息333.91元,合计266397.66元,并以本金258607.70元从2017年2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二、被告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条被告常应秋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应秋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340元,减半收取2670元,由被告常应秋、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及(2017)苏0981执1243号、(2017)苏0981执1315号等三案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296120元,除本院已扣划的130000元外,余款于2017年9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勇审 判 员 黄 颖人民陪审员 周亚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