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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2执字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通河县宋氏制砖有限公司与王永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通河县宋氏制砖有限公司,王永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12执字56号申请人:黑龙江省通河县宋氏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通河县。法定代表人宋怀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德胜,男,汉族,1976年10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通河县宋氏制砖有限公司经理助理。被执行人:王永元,男,汉族,1963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清河林业局。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通河县宋氏制砖有限公司与王永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王永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5)清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延波审判员  王光远审判员  王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