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建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1052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建国,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人杨建国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7〕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日19分27分许,被告人杨建国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菀坪社区创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甘路路口附近路段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建国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杨建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建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陈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信息、呼气法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书、车辆钢印号提取记录、车辆公告、车辆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杨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丁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