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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邓孝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邓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130号原告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青冈县被告邓某某,男,48岁,汉族,村支书,现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此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由原告青冈县某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