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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执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郭勇、李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勇,李卫,戴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331号申请人:郭勇,男,1987年11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桑坡路75号桑家生活区26号楼1单元501号,身份证号:370305198711144018。财产保全担保人:吴树波,男,1966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12号1号楼1单元101号。被申请人:李卫,男,1987年8月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戴建敏,女,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郭勇诉被申请人李卫、戴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勇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卫、戴建敏银行存款76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财产保全担保人吴树波所有的汽车(车牌号为鲁C×××××)一辆。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勇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吴树波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C×××××。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卫、戴建敏银行存款76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相 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