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刑��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黄海云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03刑初94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海云,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荆州市,大学文化,湖北省禹捷建设有限公司员工,住荆州市沙市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海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黄海云酒后驾驶牌号为“鄂D×××××”的黑色丰田小型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荆州市交通局路段时,被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海云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7.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吹气及提取血液的照片、户籍证明驾驶证等书证、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黄海云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云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黄海云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黄海云犯罪情节轻微,此次犯罪行为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对其从轻处罚,利于教育挽救,也有利于家庭与社会。希望黄海云吸取教训,真心悔过,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海云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