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风刚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风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982号罪犯张风刚,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回族,山东省阳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8)滨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风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同案被告人刘元勇、张广村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鲁刑一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2年7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1月2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风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风刚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风刚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风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风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