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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永明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永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刑初28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永明,男,1982年7月27日出生,湖南省江永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3日被江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2日被逮捕,2017年6月1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6月23日经江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2017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监视居住。现在家。江永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永检公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永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江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3日8时许,被告人蒋永明从家中步行来到江永县上江圩镇由被害人邓某经营的中国移动加盟店,因其无钱购买手机,遂产生盗窃之意。随后,蒋永明佯装购买手机,让店员拿出一部VIVO-X9牌新手机供其把玩观看,并趁店员帮他人冲话费之机,将该手机盗走逃离。经鉴定,被盗的VIVO-X9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658元。案发后,被告人蒋永明于2017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盗的VIVO-X9牌手机由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该院认为,被告人蒋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院对其在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永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手机照片、衣服照片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义某、欧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被告人蒋永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永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永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永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永明盗窃的财物已被追回且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永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义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低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