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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7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邬结华与吴汪应、陈旺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结华,吴汪应,陈旺松,徐新杰,林闽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7民初1344号原告:邬结华,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汪应,男,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陈旺松,男,197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徐新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林闽轶,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原告邬结华诉被告吴汪应、陈旺松、徐新杰、林闽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邬结华诉称,原告从2015年开始多次向四被告提供混凝土,到2016年2月6日双方结算,四被告共欠原告混凝土费用158000元,且四被告出具书面欠条一份,并承诺在2016年4月底付清。2016年4月底之后,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讨欠款,2016年年底被告徐新杰偿还10000元,2017年3月份被告陈旺松偿还10000元,现四被告之间相互推诿、拒付货款。故原告请求判令:1、四被告共同偿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147164元;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林闽轶确切的送达地址又不愿意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邬结华的起诉。本案原告邬结华已预交受理费3243元,依法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结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