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伟、李文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李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执字第541号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77年5月28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被执行人李文云,男,汉族,1973年4月13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伟,李文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赣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崔晓明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棕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