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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与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辛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8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注册号150430000008087,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南惠州街西银河花城2号楼A区。负责人:刘建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该银行职员。被告:辛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诉被告辛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撤回对被告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负担。审判员  马广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蒙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