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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忠风与张曰娥、崔寿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忠风,张曰娥,崔寿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1民初2063号原告宋忠风,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张曰娥,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崔寿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民县车站路以北华润纺织有限公司仓库对过。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忠风诉被告张曰娥、崔寿军、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忠风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忠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武捷附:《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才情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以及做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