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星泽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泽,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2909号申请执行人李星泽,男,1992年4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长青园7号3507-107。法定代表人关海洋,总经理。李星泽与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仲字{2017}第1902-101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星泽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给付工资1233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七夕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通劳仲字{2017}第1902-1010号裁决书中的关于拖欠李星泽工资12332元事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文清审判员 汪 霄审判员 郭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鑫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