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6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光金与林建飞、金宣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光金,林建飞,金宣芬,唐振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1民初6554号原告:叶光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东,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洪耿,瑞安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建飞被告:金宣芬被告:唐振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光金与被告林建飞、金宣芬、唐振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叶光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光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叶光金负担。审 判 员 冯余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白思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