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339号原告: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葛家桥南新路8号。法定代表人:秦德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来春,江苏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129号3#3层。法定代表人:刘昊。被告:刘昊,男。原告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昊买卖合同纠���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通业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葛 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