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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81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246号原告:张某甲,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益,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乙,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撤诉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50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庆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