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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农商行与被告佟良才、佟玉香、李清泉、宋贵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佟良才,佟玉香,李清泉,宋贵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240号原告:黑龙江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密山农商行),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冯占奎,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民江,男,知一支行行长,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佟良才,男,1970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佟玉香,女,1972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李清泉,男,1956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宋贵清,男,1956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原告密山农商行与被告佟良才、佟玉香、李清泉、宋贵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密山农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密山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计866.50元,由黑龙江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