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显华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显华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刑初39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显华,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现住岳池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6年8月8日被泌阳县人民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泌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显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新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显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2日下午,在泌阳县下碑寺乡大马冲村委吕庄农村电网工程改造项目中,参与施工的工人张和均在电网施工改造时触电死亡。被告人王显华作为现场施工带班负责人,没有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操作规程,且在高压通电的情况下仍让工人继续施工,导致施工工人张和均触电死亡。经泌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和均符合电击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施工方与死者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共计六十万元,并已履行完毕,且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显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显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程某、王某1、周某、姚某、唐某、王某2、吕某、刘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一份,王显华的户籍证明一份,被告人的前科查询证明及到案经过证明各一份,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证据照片,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一份,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告知鉴定结论笔录,工程合同书、施工安全责任书,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营业执照、劳务分包合同、证明两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显华作为农村电网工程改造项目中现场施工带班负责人,在没有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操作规程,且在高压通电的情况下仍让工人继续施工,导致施工工人张和均触电死亡,属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显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薛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