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5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谢云霞与泉州德诚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云霞,泉州德诚医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5673号原告:谢云霞,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松、张舒,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德诚医院,住所地惠安县城南新区南环城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9902994-9。法定代表人:蔡伟锋,院长。原告谢云霞与被告泉州德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云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云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柳云凤速 录 员 王小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