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3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381号之二申请人:苏某某,女,2003年9月12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X陌第X组人,学生。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女,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农民。被执行人:卫某某,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芮城县人民法院(2013)芮陌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卫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卫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卫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7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青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