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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忠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陈忠泽,刘同振,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郭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振,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忠泽,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甲杰,东明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同振,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法定代表人:黄勇,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忠泽、刘同振及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以与陈忠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元,减半收取649.5元,由菏泽方正振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富柱审判员  刘化忠审判员  孙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