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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丁国印与郭献堂、曾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国印,郭献堂,曾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676号原告:丁国印,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郭献堂,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曾美玲,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国印诉被告郭献堂、曾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国印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国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国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国印负担。审判员 王 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义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