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徐世恩、李新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世恩,李新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财保104号申请人徐世恩,男,1952年7月5日生,汉族,住本市云岩区。被申请人李新蓉,女,196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申请人徐世恩与被申请人李新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世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新蓉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范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连 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