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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林玉芬与徐万明、张庆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玉芬,徐万明,张庆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1112民初1214号原告:林玉芬,女,1964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江苏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万明,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张庆明,男,198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19号。负责人:陆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承,该公司职工。原告林玉芬诉被告徐万明、张庆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林玉芬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2230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7时25分许,被告徐万明驾驶苏L×××××轿车停在勤政路117号门口路段西侧由北往南起步后向左转弯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被告徐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苏L×××××轿车登记在被告张庆明名下,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林玉芬交通事故各项损失2089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前返还被告徐万明交通事故垫付款40110元;三、本起事故至此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无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林玉芬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