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蒲亨均与袁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亨均,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蒲亨均,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袁中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蒲亨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中华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袁中华的银行存款2388.0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