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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蒲亨均与袁中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亨均,袁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蒲亨均,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被执行人袁中华,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蒲亨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中华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袁中华的银行存款2388.00元予以扣划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伯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