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4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陕西西乡农商行城北支行与杨涛、何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杨涛,何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负责人:刘光泽,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林,男,该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杨涛,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路设计室住宅小区*楼*单元***室。被执行人:何鲜,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莲花苑小区。申请执行人陕西西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涛、何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涛、何鲜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35417.76元(利息至2016年7月31日,其后利随本清),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杨涛、何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165元、申请执行费4931元。逾期后,二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涛在银行无存款,但系西乡国土资源局在职职工,月工资被另案扣划、冻结;何鲜在银行有存款85000元,也在另案中被扣划;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杨涛名下有别克牌轿车一辆,因注册登记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不予查封。工商部门查询二被执行人无登记信息。另外,杨涛名下位于西乡县莲花路设计室住宅小区三楼北单元有住房一套,本院依法予以查封。且该房已用于抵押贷款评估,暂未能处置变现。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已将杨涛、何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核查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借款本息335417.76元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3165元、申请执行费4931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724民初12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新建审 判 员  邢汉飞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