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行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耿增宽、耿增福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增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初241号原告耿增福,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靛厂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郦,主任。委托代理人吕新松,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楚亚琳,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法定代表人冀岩,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栋,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胡德彪,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增福诉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被告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耿增福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 亮人民陪审员 黄 禾人民陪审员 黄光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