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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瑞芹与张来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芹,张来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636号原告:李瑞芹,女,193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生林,安阳市文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来地,女,195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李瑞芹与被告张来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瑞芹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瑞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瑞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瑞芹负担。审 判 员  王 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许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