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01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德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书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01刑初32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德书,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兴义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公诉刑诉〔2017〕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德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江、杨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德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3日16时许,兴义市公安局下五屯派出所民警开展禁种铲毒踏勘工作,在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被告人王德书家房屋的屋顶发现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930株,并依法进行了铲除。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以被告人王德书的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德书辩解不知道种植的是罂粟,且我不清楚有多少株。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王德书在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自家房屋的屋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3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开展禁种铲毒踏勘工作时发现,并将王德书非法种植的930株罂粟进行铲除。经鉴定,王德书非法种植的罂粟疑似物样品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某以及罂粟碱。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扣押物证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3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开展禁钟铲毒踏勘工作时,发现王德书的房屋楼顶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民警对王德书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930株进行铲除,并在见证人周某的见证下,对王德书种植的930株罂粟依法扣押。2、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德书的基本身份信息。3、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13日16时许,民警在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王德书家将王德书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4、铲除记录证实:2017年3月13日16时许,民警对王德书在兴义市下五屯街道办王德书的房屋楼顶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930株进行铲除。5、销毁报告及照片证实:2017年5月21日兴义市公安局下五屯派出所呈请将王德书种植的930株罂粟销毁。附销毁照片2张。6、取样笔录证实:2017年3月13日,民警在见证人周某的见证下,从930株罂粟中随机抽取10株装入取样袋,当着王德书的面封存,并送交专业技术人员作毒品定性鉴定。7、现场照片证实:拍摄王德书屋顶种植的罂粟、王德书指认种植在其屋顶的罂粟的照片。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因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386株于2017年3月15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0月份的一天,我在敬南街上路口捡到一个用袋子装着的东西,我就揣在衣服包里带回家。回家我打开看,里面是一个黑色的圆形果子,我觉得有点罂粟的种子,我就拿给我兄弟王德书看,他也只是觉得像,我和我兄弟一个分了一点去种,他分了一大半,我拿回去就洒在我家屋顶上。刚开始种的时候不确定是,开花结果后,我才知道是罂粟。我准备留着做药。10、检验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植株的提取物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某以及罂粟碱。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11、被告人王德书供述:2016年9月份左右,我哥王某拿了一个黄色果壳问我是不是罂粟果,我说好像是,拿种起看能不能长出来。后面我拿了一大半果壳里面的种子种植在我家楼顶上,一直种到开花结果,开花后我就确定是罂粟了,我想留着做药用,直到2017年3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到,派出所铲除的时候数了有930株。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德书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禁止性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德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德书辩解不知道种植的是罂粟,且不清楚有多少株。经查,王某陈述其捡到罂粟果后给王德书看,王德书觉得有点像罂粟种子,王德书在侦查阶段供述,王某询问是不是罂粟时,他觉得有点像罂粟的种子,但开花结果后,就确定是罂粟了。公安机关对罂粟进行扣押及铲除时,均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王德书进行签名确认,且供述在铲除的时候数了有930株罂粟。故王德书明知其种植的系罂粟,且种植的罂粟有930株。王德书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德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显媛人民审判员 刘建英人民陪审员 胡 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庆兰 更多数据: